轉發《施工現場常見隱患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指南》
重慶市建筑安管總站
《施工現場常見隱患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現場行政處罰工作,方便施工現場執法工作的開展,使建筑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針對施工現場常見的重大、一般隱患,以及習慣性違章行為,于5月2日制訂下發了《施工現場常見隱患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指南》,要求各區縣建筑安管站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此《指南》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標準,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執法工作。對于在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一般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指南》標準進行立案處罰。其中發現有違反本《指南》規定第2、3條內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進行立案處罰。
為此,公司現將《施工現場常見隱患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指南》予以轉發,請各項目監理部按照《指南》標準進行現場安全監理。
施工現場常見隱患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指南
隱患類別 | 隱患內容 | 處罰/處理依據 | 處罰/處理內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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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隱患 | 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嚴重變形 |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罰款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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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無防傾、防墜、同步升降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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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吊、施工電梯無保險裝置、限位裝置或失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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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塔吊、施工電梯塔吊獨立高度或附墻裝置以上高度超過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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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塔吊、施工電梯結構變形或者垂直度不滿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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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吊籃腳手架挑梁錨固或配重等抗傾覆裝置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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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未組織專家論證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5萬元 | 詳見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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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切坡、高邊坡未采取支護措施 |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罰款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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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懸挑式腳手架懸挑梁與結構連接不牢固或錨固段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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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懸挑式腳手架架體立桿未支撐受力在懸挑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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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藝或者設備(如:使用鋼管搭設卸料平臺或搭設懸挑架的、“少先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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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隱患
|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 | 罰款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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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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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 | 每人次罰款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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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罰款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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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基坑開挖無有效的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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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工挖孔樁未進行專業送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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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塔吊、施工電梯超載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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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塔吊、施工電梯標準節螺栓松動 |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罰款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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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塔吊、施工電梯基礎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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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基礎虛空或未進行夯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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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吊籃腳手架作業人員無獨立救生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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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吊籃腳手架升降葫蘆無保險卡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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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用吊籃腳手架做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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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電梯井無立面或水平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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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煙道井無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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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現場施工用電未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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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現場施工用電未采用TN-S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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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施工用電使用裸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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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碘鎢燈使用兩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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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大面積臨邊防護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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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預留洞口未封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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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架連墻點未按方案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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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懸挑外架底部封閉不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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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支模架掃地桿未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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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支模架縱橫向連接桿設置不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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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性 違章行為 |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 | 行政管理措施,《一般習慣性違規行為處理程序》(渝建安發〔2011〕39號) | 同時有5人以上,10人以下存在上述習慣性違規行為,收回現場負有責任的1名專職安全員的考核合格證,限期重新考核 | ||||
同時10人以上存在上述習慣性違規行為,收回負有責任的2名專職安全員的考核合格證,限期重新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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